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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包括哪些情形

时间:2025.03.2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39人
律师解析:
抵销权的情形主要有:
1.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就像甲欠乙10万元货款,乙同时欠甲8万元材料款,这种情况下乙可行使抵销权,只需给甲支付2万元。
2.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要是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就不能主张抵销。
3.双方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销的情形。
像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等一般不能抵销。
总之,抵销权行使要满足双方互负债务、债务标的物相同等条件,还得符合法律规定。
实际操作时得谨慎,防止因不当行使抵销权引发纠纷
比如在具体交易中,当涉及到类似债务情况,要仔细核对各项条件是否满足,严格按照规定来判断能否行使抵销权,不然稍有不慎就可能产生麻烦,影响双方的经济往来和关系。

案情回顾:

小何欠小李货款5万元,小李欠小何材料款3万元,二者债务标的物种类相同。小何认为自己的货款债权已到清偿期,要求小李直接偿还5万元,而小李则主张行使抵销权,认为只需支付给小何2万元差价。小何却以小李的材料款债务未到他认定的清偿期为由,不同意抵销。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互负债务且标的物种类相同,满足抵销的基本条件。在本案中,小何与小李的货款和材料款债务符合这一特征。
2、行使抵销权要求主动债权已到清偿期,若未到清偿期债权人不能主张抵销。同时,双方债务都不能属于不能抵销的类型,如法律强制执行的、侵权产生的债务等。小李若要行使抵销权,需确定其主动债权已到清偿期,且双方债务无禁止抵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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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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