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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公私财物和寻衅滋事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2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06人
律师解析:
1.损毁公私财物主要是指故意对公私财物进行毁坏,让其丧失原本的使用价值。
在认定时,要考量主观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使公私财物被损毁,却仍积极去做。
像故意砸坏他人车辆这种情况就属于损毁公私财物。
2.寻衅滋事突出行为的肆意性和无事生非的特性。
常见表现有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
比如在公共场所毫无缘由地殴打他人,或者无故破坏公共设施等。
3.二者的区别在于,损毁公私财物一般有明确的损毁对象和目的;
而寻衅滋事更着重行为的随意性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的性质。
具体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详细情况、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例如在一个案件中,若行为人只是单纯针对某一特定财物进行毁坏,可能构成损毁公私财物;
但若其行为毫无缘由、肆意妄为,对多个对象造成影响且扰乱了社会秩序,那就更倾向于认定为寻衅滋事。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胡发生口角后怀恨在心,故意将小胡停在路边的汽车砸坏,致使车辆无法正常使用。而小李在公共场所毫无缘由地破坏公共座椅,造成设施损坏。对于小何和小李的行为性质产生争议,有人认为他们的行为都属于损毁公私财物,也有人觉得小李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案情分析:

1、小何是因与小胡发生口角后故意砸坏其汽车,有明确的目标和目的,其行为符合损毁公私财物的特征,即主观故意破坏特定人的财物,使其无法正常使用。
2、小李在公共场所毫无缘由地破坏公共座椅,行为具有肆意性和随意性,突出表现为没事找事,更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该行为重在扰乱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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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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