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同法定解除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1.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那种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
比如遭遇罕见的自然灾害,像地震、洪水等,导致合同约定的生产活动无法开展,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等,使得合同目的落空。
2.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例如,卖方在交货期前明确告知买方无法供货,或者停止相关生产准备工作,让买方有理由认为其不会履行主要债务,此时另一方就有权
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催告是守约方要求违约方
履行合同的一种手段,若违约方收到催告后,依旧不履行,守约方即可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比如一方严重违反质量约定,提供的产品完全不符合标准,导致整个合同无法按预期发挥作用,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这些特殊情形给予
合同当事人在特定状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在一个月内交付货物。然而,在履行期届满前,小李明确表示因突发洪水(属于不可抗力)无法交付货物,且洪水导致货物全部损毁。小何认为即使有洪水,小李也应尽力克服困难交付货物,不应直接表示不履行,遂与小李就合同是否解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中突发洪水属于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状况,若因洪水确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小李可主张解除合同。
2、若洪水并未达到使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的程度,而小李在履行期届满前明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小何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追究小李的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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