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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的特殊情形包括哪些情况

时间:2025.04.07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021人
律师解析:
合同法定解除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那种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
比如遭遇罕见的自然灾害,像地震、洪水等,导致合同约定的生产活动无法开展,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等,使得合同目的落空。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例如,卖方在交货期前明确告知买方无法供货,或者停止相关生产准备工作,让买方有理由认为其不会履行主要债务,此时另一方就有权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催告是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的一种手段,若违约方收到催告后,依旧不履行,守约方即可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比如一方严重违反质量约定,提供的产品完全不符合标准,导致整个合同无法按预期发挥作用,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这些特殊情形给予合同当事人在特定状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在一个月内交付货物。然而,在履行期届满前,小李明确表示因突发洪水(属于不可抗力)无法交付货物,且洪水导致货物全部损毁。小何认为即使有洪水,小李也应尽力克服困难交付货物,不应直接表示不履行,遂与小李就合同是否解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突发洪水属于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状况,若因洪水确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小李可主张解除合同。
2、若洪水并未达到使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的程度,而小李在履行期届满前明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小何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追究小李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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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克帅律师

北京恒都(日照)律师事务所

苑克帅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执业,日照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曾在央企从事法务工作。现运营微信公众号“港城不动产”,我们秉承德衡律师集团“专业专心、专才专注、专门专长”的服务宗旨,专注于不动产咨询、查询、买卖、租赁、抵押、投资、查封执行、拆迁、离婚房产分割、公证、赠与、继承、物业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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