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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时间:2025.03.25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18人
律师解析:
贪污共同犯罪主体分两类。
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借助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在共同犯罪里常起主导作用,凭借职务之便为犯罪行为创造便利条件。
比如,某些公职人员利用掌管财务审批的权力,与他人勾结,故意在账目上做手脚,侵吞公款。
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特定情形下,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也能成为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
例如,被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通过虚报账目等方式,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共同犯罪人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贪污故意,客观上要实施共同贪污行为。

案情回顾:

小许是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单位财务工作。小胡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小许利用职务之便,与小胡勾结,意图非法占有单位公共财物。小许凭借职务便利提供作案条件,小胡积极配合。两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贪污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贪污行为,被单位发现后报警处理,双方就是否构成贪污罪共犯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贪污罪共犯主体有两类,小许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主导犯罪并提供便利的主体;小胡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且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小许实施贪污,构成共犯主体。
2、小许和小胡主观上有共同贪污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贪污行为,符合构成贪污罪共犯的条件,应认定为贪污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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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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