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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误认是否构成盗窃罪

时间:2025.03.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55人
律师解析:
1.事实误认通常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要求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若只是对事实有误认,并非故意窃取他人财物以达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2.比如甲误把乙的财物当成自己的拿走,甲主观上无盗窃故意,是基于事实错误认识,这种情况通常不构成盗窃罪。
3.然而,若在误认事实时,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且符合盗窃罪其他构成要件,像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等,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这需依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
比如在财物价值判断上,要准确评估其市场价值;
在行为手段认定上,要清晰界定是否属于秘密窃取。
只有全面考量各种因素,才能得出准确结论。

案情回顾:

小许到图书馆自习,结束时误将邻座小胡的同款笔记本电脑当作自己的拿走。小胡发现电脑不见后报警,警方的调查找到小许。小胡认为小许是盗窃自己的电脑,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小许坚称是误认,并非故意偷走。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许主观上是基于事实误认,把小胡的电脑当成自己的拿走,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需有非法占有故意,所以仅从目前小许误认拿走电脑这一行为,通常不构成盗窃罪。
2、不过,如果小许在误认拿走电脑后,发现是他人财物却仍不归还,且电脑价值达到数额标准等符合其他盗窃罪要件的情况下,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具体要依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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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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