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民法典框架下,医疗行为致使轻微
人身损害时,
赔偿涵盖多方面。
1.
医疗费:
这包含已实实在在发生的
医疗费用,以及后续经合理判断可能产生的必要医疗开支。
例如,伤者已进行的检查、治疗用药等费用,还有因病情发展预计后续需做的复查、康复治疗等费用。
2.
误工费:
依据
受害人因误工而减少的固定收入来计算。
要是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那就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算。
比如从事个体经营的,就参考过去三年的经营收入平均数。
3.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加以确定。
像请专业护工的,按护工收费标准;
家属护理的,参照家属因护理而损失的收入。
4.营养费:
依照受害人
伤残情况,参考
医疗机构给出的意见来定。
比如骨折患者,医疗机构会根据骨折程度建议补充相应营养。
5.
精神抚慰金:
若造成受害人
精神损害,需进行赔偿。
具体数额要综合实际情况,像损害的严重程度、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案情回顾:小许在某医院接受治疗时,因医院操作失误导致其轻微人身损害。小许要求医院赔偿,双方就赔偿范围和金额产生争议。小许认为应包括已发生及后续必要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医院则对后续医疗费和
误工费计算方式存疑,不同意按小许要求赔偿。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医疗致轻微人身
损害赔偿包含医疗费,涵盖已发生及后续必要费用,所以小许主张后续医疗费合理,医院应承担。
2、误工费方面,有固定收入按误工减少计算,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小许若能提供相应收入证明,医院应按规定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等也需依法依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若小许有精神损害,医院还需赔偿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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