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的伪造证据行为,涉及到诸如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及妨害作证罪等多个相关犯罪类型。特别是在刑事司法程序方面,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员在内的角色如果故意提供不真实或隐蔽关键事实的虚假报告,意图以此来诬告或掩盖他人的犯罪行为,则应当面临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处罚;如果其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那么他们将可能面临更重的惩罚,即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这种情况下,审判机关需要依法把犯罪活动的信息和证据移交给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但是,根据民法的准则来分析,如果客户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很明确,而且没有影响到民事诉讼的程序实质内容,那么民事诉讼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存在侵占罪的行为,那么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同时将相关资料移交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刑事侦查。这就意味着,民事诉讼程序将会暂时告一段落,而案件将正式步入刑事诉讼阶段。

处理犯罪案件时,若属刑事自诉范畴且被害人未起诉,则按民事案件方式处理;若被害人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则移交刑事审判庭审理。如涉案为公诉案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相关情况迅速移交侦查机关调查核实。

在处理民事诉讼时,若发现涉及犯罪行为,可采取以下策略: 1.若罪行属刑事自诉案件且当事人未启动控诉,法院继续审理民事诉求。 2.若原告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求,法院可将案件移交刑事审判庭深入审理。 3.若罪行属国家公诉案件,法院应暂停审理并通报相关侦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