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在特定情形会转为
贪污罪。
若挪用后携款潜逃,主观有
非法占有故意,客观实施潜逃行为,按贪污罪认定。
若挪用后用
虚假发票平账等,让公款难在账目体现且不归还,表明有非法占有目的,以贪污罪论处。
判断时要综合主客观因素,存疑应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回顾:小郑是某单位的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单位公款。他挪用了一笔公款用于个人投资。起初他打算盈利后归还,但投资失败。小郑担心事情败露,便携带剩余的公款潜逃。同时,他还用虚假发票平账,使公款在账目上难以体现。单位发现账目异常后
报警,小郑很快被抓获。此时对于小郑的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小郑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潜逃行为,符合贪污罪认定的情形。
2、小郑用虚假发票平账,让公款难以在账目上体现且未归还,进一步表明其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应按照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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