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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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诉讼案件中,鉴定人出庭的合法性探讨在鉴定意见正式公布之前,务必经过当事人双方共同在场并经过质证过程。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请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经过审判机关审查如获批准,或者审判机关认为鉴定人确实需要出庭以提供更详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应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非现场方式进行作证,那么法庭可以考虑并允许这种方式。

关于医疗损害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下,针对医疗损害方面产生的纠纷,诉讼时效应采取三年制,且从权益受害者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且明确法律义务承担方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被定性为民事责任纠纷,以过错原则为核心判断标准。依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患者治疗过程中造成损害,只要存在过失,就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认定旨在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事故导致,原疾病费用不计),误工费(固定职业者按实际收入损失或三倍年度均薪计,无固定收入者参照全职工均薪)以及住院伙食补贴(按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后续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事故导致,原疾病费用不计),误工费(固定职业者按实际收入损失或三倍年度均薪计,无固定收入者参照全职工均薪)以及住院伙食补贴(按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后续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