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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21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80人
律师解析:
1.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债务
需考量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像买家庭用品、共同投资等。
债务形成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般推定为共同债务
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2.以下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的婚前债务,与婚后生活无关。
一方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总之,要综合多因素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李与小丽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小李未经小丽同意,独自向小胡借款20万用于经营一家店铺,收入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后小李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借款,小胡便将小李和小丽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小丽坚称此债务与自己无关。

案情分析:

1、虽然债务形成于小李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是小李未经小丽同意独自筹资经营产生,且收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此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条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应以维护小丽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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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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