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要一起偿还。
若
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2.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
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以个人名义借的债,算
共同债务。
3.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超出日常所需的债务,不算共同债务,除非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意愿。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婚姻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用于投资生意,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后小朱和小丽离婚,小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该债务,小丽认为此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应由自己偿还,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朱以个人名义借款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初步判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但债权人小胡若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小胡无法证明,小丽无需承担该债务的偿还责任;若小胡能证明,那么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双方应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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