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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构成借款非法占有财产罪

时间:2025.03.2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57人
律师解析:
1.借款非法占有财产罪,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意味着借款人心里想的是把借的钱占为己有,压根没打算还回去。
2.通常会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来达到目的。
像是编造借款的用途啦,或者给出假的财务信息啥的,以此骗取出借人的信任从而拿到借款。
3.得达到数额较大才行。
不过具体的数额标准在各地是不一样的哦。
要是借款人在借钱的时候有这些行为,并且达到了法定的数额,那很可能就构成借款非法占有财产罪啦,出借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借款人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李以家中突发急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小胡借款5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然而,小李拿到钱后却将其用于个人奢侈消费,并未用于所谓的急事。小胡多次催款,小李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实际上,小李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还虚构借款用途骗取小胡信任,且当地该罪数额较大标准为3万元以上。

案情分析:

1、小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家中急事的事实向小胡借款,符合借款非法占有财产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及虚构事实骗取出借人信任的构成要件
2、小李借款5万元,达到当地该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小胡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小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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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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