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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不作为的抢劫罪

时间:2025.03.18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301人
律师解析:
1.携带凶器抢夺后,若对被害人生命安全有救助义务却故意不救,致其死亡,便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
比如,一歹徒抢夺时携带凶器,见被害人受伤后却袖手旁观,最终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这种行为就符合。
2.与被害人同在密闭空间,如电梯里,被害人遭抢劫时,行为人有能力制止却不制止,还借机获取财物,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抢劫罪。
例如,两人在电梯中,一人抢劫,另一人明明能阻止却放任不管,还趁机拿走财物,就可能构成此罪。
要判断是否构成此罪,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行为、主观故意以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仅凭单一行为就认定。

案情回顾:

小胡在抢夺小丽财物时携带了凶器,小丽摔倒受伤,小胡却未理会径直离开,小丽因未得到及时救助死亡。另外,在电梯里,小静遭小李抢劫,小朱有能力制止却未行动,还趁机拿走小静的财物。之后小静报警,小胡、小朱、小李被警方依法处理,案件引发争议,焦点在于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案情分析:

1、小胡携带凶器抢夺后,对受伤的小丽有救助义务却故意不救致其死亡,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情形。
2、小朱在电梯这一密闭空间内,面对小静遭抢劫有能力制止却放任不管,还借机获取财物,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抢劫罪。判断是否构成此罪,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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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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