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携带
凶器抢夺后,若对
被害人生命安全有救助义务却故意不救,致其死亡,便构成
抢劫罪结果加
重犯。
比如,一歹徒抢夺时携带凶器,见被害人受伤后却袖手旁观,最终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这种行为就符合。
2.与被害人同在密闭空间,如电梯里,被害人遭抢劫时,
行为人有能力制止却不制止,还借机获取财物,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抢劫罪。
例如,两人在电梯中,一人抢劫,另一人明明能阻止却放任不管,还趁机拿走财物,就可能构成此罪。
要判断是否构成此罪,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行为、
主观故意以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仅凭单一行为就认定。
案情回顾:小胡在抢夺小丽财物时携带了凶器,小丽摔倒受伤,小胡却未理会径直离开,小丽因未得到及时救助死亡。另外,在电梯里,小静遭小李抢劫,小朱有能力制止却未行动,还趁机拿走小静的财物。之后小静
报警,小胡、小朱、小李被警方依法处理,案件引发争议,焦点在于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案情分析:1、小胡携带凶器抢夺后,对受伤的小丽有救助义务却故意不救致其死亡,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情形。
2、小朱在电梯这一密闭空间内,面对小静遭抢劫有能力制止却放任不管,还借机获取财物,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抢劫罪。判断是否构成此罪,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