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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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于租赁合同争议,其审判权归属租赁物所在地法院,属于专属审判权。此类审判权涵盖三类:不动产争议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港口作业争议由港口所在地法院审理;继承遗产争议由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审理。这些规定确保了相关案件得到专业、高效的审理。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若有双方共同商定的专属管辖法院,应尊重并遵循此约定,由选定法院审理。双方可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住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若无约定,则按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所在国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决。

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需先确定地域管辖,即案件应由哪个地方的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以避免未来争议。

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确定规则如下:合同双方若已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应遵循该约定;若未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确保了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主约定管辖法院,同时也为未约定情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保障了合同争议的合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