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民事被告主体适格主要从以下方面认定:
要明确在具体案件中,是作出侵害行为的人,或是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倘若行为与案件无关,便不具备适格性。
需对
诉讼标的拥有明确的请求权或法律责任。
像在
合同纠纷里,合同的相对方通常就是适格被告。
当有多个可能的被告时,得依据具体
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来确定。
例如在
共同侵权行为中,实施
侵权行为的多个
行为人都可能是被告且主体适格。
总之,被告主体适格与否,关键在于其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相应权利或责任。
符合这些条件的主体,才能在
民事诉讼中成为适格被告。
案情回顾:小丽与小胡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胡按时供货。但小胡未履约,小丽遂将小胡和小静一同告上法庭,称小静与小胡关系密切,应共同担责。小静则辩称自己与合同毫无关联,不应成为被告。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小静是否属于适格被告。
案情分析:1、认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需看其是否作出侵害行为或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本案中,小静未参与
合同签订与履行,与案件无直接关联。
2、小静对该合同纠纷的诉讼标的没有明确请求权或法律责任,并非
合同相对方。所以,小静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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