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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清偿顺序是怎样确定的

时间:2025.03.1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58人
律师解析:
1.先把执行案件的受理费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等这类执行费用给清偿掉。
2.接着清偿那些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像是担保物权人在担保范围内的债权啦,还有工伤赔偿款等,它们享有优先受偿的待遇。
3.最后才清偿普通债权呢,普通债权是按照债权比例来受偿的,也就是各普通债权人根据自己债权数额占总债权数额的比例去分配剩余的财产。
不过呀,要是法律另有规定的话,那就得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啦,比如说在某些情况下,税收债权可能会具有优先性呢。
总之呢,清偿顺序得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哦。

案情回顾:

小胡因经营不善欠下多笔债务,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费用、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以及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产生争议。小胡资产有限,各债权人对如何分配财产意见不一,普通债权人担心自身权益受损,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清偿顺序上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

1、首先应清偿执行案件的受理费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等执行费用。
2、其次要清偿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如担保物权人在担保范围内的债权、工伤赔偿款等。
3、最后才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按债权比例受偿。若法律另有规定,需依具体规定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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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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