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先把
执行案件的受理费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等这类
执行费用给清偿掉。
2.接着清偿那些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像是
担保物权人在
担保范围内的债权啦,还有工伤
赔偿款等,它们享有优先受偿的待遇。
3.最后才清偿普通债权呢,普通债权是按照债权比例来受偿的,也就是各普通
债权人根据自己债权数额占总债权数额的比例去分配剩余的财产。
不过呀,要是法律另有规定的话,那就得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啦,比如说在某些情况下,税
收债权可能会具有优先性呢。
总之呢,清偿顺序得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哦。
案情回顾:小胡因
经营不善欠下多笔
债务,被债权人
起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费用、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以及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产生争议。小胡资产有限,各债权人对如何分配财产意见不一,普通债权人担心自身权益受损,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清偿顺序上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1、首先应清偿执行案件的受理费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等执行费用。
2、其次要清偿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如担保物权人在担保范围内的债权、工伤赔偿款等。
3、最后才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按债权比例受偿。若法律另有规定,需依具体规定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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