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场所方面:
像商场、车站、街道这类,是大家都能去、能停留、能使用的地方,就属于公共场所啦。
2.
盗窃行为:
偷偷把别人的东西拿走,没经过人家同意,用秘密的办法把财物归自己所有,这就是盗窃行为哦。
3.财物价值:
一般得偷的东西有一定价值才行,不同地方标准不太一样,大概几百到几千元呢。
4.主观意识:
心里得清楚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别人财物所有权,才去
偷东西。
比如说在商场里,瞅准没人注意,把别人放在购物车上的钱包偷走,要是钱包里东西价值符合当地规定,那很可能就构成公共场所盗窃啦。
不过呢,到底是不是,得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哦。
案情回顾:在热闹的商场内,小李趁着小胡不注意,偷偷将其放在购物车上的钱包拿走。小胡发现钱包丢失后
报警。经调查,钱包内有现金及一些物品,价值符合当地盗窃财物价值标准。小李称自己一时糊涂,但小胡坚称小李是故意盗窃。双方就小李是否构成公共场所盗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商场属于公共场所,小李在商场趁小胡不备拿走钱包,符合在公共场所实施行为的特征。
2、小李未经小胡同意,秘密将钱包据为己有,属于盗窃行为。
3、钱包内财物价值符合标准,且小李主观上应清楚该行为会侵犯小胡财物所有权,综合判断,小李或构成公共场所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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