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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盗窃行为中的善意第三人

时间:2025.12.2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90人
律师解析:
1.善意认定:
交易时,第三人不知且不应知标的物为盗窃所得。
若交易环境、价格等有异常能察觉,就不算善意。
2.合理价格受让:
第三人以合理市场价取得财物,若价格明显低于市价,可能不被认定善意。
3.完成交付或登记:
动产要交付给第三人,不动产要完成过户等法定手续。
仅达成协议未完成,不构成善意取得
符合上述条件,第三人可取得被盗财物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向盗窃者索赔。

案情回顾:

小朱的手机被盗,小偷将手机卖给了小胡。小朱发现后要求小胡归还手机,小胡称自己是善意第三人,不应归还。小朱认为小胡知道手机是盗窃所得,且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小胡则称自己并不知情,且价格合理,已经完成交付,应取得手机所有权。

案情分析:

1、判断小胡是否为善意第三人需看是否满足相关条件。若小胡在交易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手机是盗窃所得,才符合善意要求。若交易环境、价格等存在异常能让小胡察觉,其就不符合善意条件。
2、小胡需是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取得手机,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可能不被认定为善意。并且动产需已交付给小胡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若仅达成协议未完成交付,不构成善意取得。若小胡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可取得手机所有权,小朱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只能向盗窃者索赔;若不符合,小朱有权要求小胡归还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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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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