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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共犯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13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86人
律师解析:
1.主体方面呢,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那些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哟;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啦。
要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跟国家工作人员联手,借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一起挪用公款,那就能构成共犯啦。
2.主观故意这块呀,这俩罪都得有挪用的故意呢,就是暂时非法用用资金,打算之后再还回去哟。
3.行为方面呢,都牵扯到挪用资金或者公款的行为嘞,像一起谋划、参与挪用资金或公款的运作之类的。
要记住哦,具体的认定得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把各方面因素都综合考量考量。
要是有不懂的,赶紧去咨询专业律师吧。

案情回顾:

小胡是某国企工作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小李是小胡朋友,在私企工作。二人商议,利用小胡职务便利,挪用国企一笔公款用于小李的生意周转,约定赚了钱就归还。国企发现公款缺失后报警,小胡和小李被依法传唤调查,二人对挪用公款事实供认不讳,案件争议点在于二人如何定罪。

案情分析:

1、从主体看,小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主体;小李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小胡联手挪用公款,构成共犯。
2、主观故意上,二人有挪用公款故意,打算后续归还,符合两罪主观特征。
3、行为方面,二人共同谋划并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应综合认定其犯罪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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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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