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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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的“职务之便”,指嫌疑人利用对公共财产监督、管理等职权和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比如财务人员涂改账目、主管人员滥用审批权限等。这种便利源于本职工作,因为嫌疑人在工作中直接监管或掌控着公共财产。

贪污犯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的职权,对公共财物进行监督、管理和支配。主管是负责决策的,管理是负责监管和保存的,经手是负责处理公共财物的流动。贪污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职权直接显著地制约了被贪污的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确界定,贪污罪的确是在特定情况下,即利用职务之便方能得以滋生的。此条款明确阐明,国家公职人员若非法占有职务范围内的公共财物,则会被视为贪污罪行;同样地,那些受托负责管理或运营国有资产的特定人员,倘若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国有财物,亦将被判定为贪污罪名。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贪污罪的成立,必须以职务便利作为其必要条件。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如何正确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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