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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诈骗取得能否善意取得

时间:2025.03.08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445人
律师解析:
1.诈骗获取的财物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要求。
善意取得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不知且不应知出让人无权处分。
而诈骗行为意味着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让人无权处分,不满足善意构成要件
2.特殊情况下,若受让人取得财物时确实不知出让人系诈骗所得,且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法定物权变动公示方式,可能存在例外。
但这种情况极少,需依据具体法律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
总之,通常诈骗取得的财物不能善意取得,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案情回顾:

小李将一部从别人处诈骗得来的手机卖给了小胡,小胡并不知晓该手机是诈骗所得,还支付了合理的市场价格。后手机原主人发现手机在小胡手中,要求小胡归还,小胡则认为自己是正常购买,不应归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诈骗获取的财物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要求。本案中小李诈骗取得手机,正常来说小胡不能善意取得该手机所有权。
2、特殊情况是若受让人不知是诈骗所得、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物权变动公示,可能例外。本案小胡不知手机来源且付合理价格,但不知是否完成公示,需结合具体法律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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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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