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民政局签的协议通常具备有效性。
于民政局办理的
离婚协议等,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与实质要件,便具
法律效力。
像双方签字、注明日期等为形式要件,而协议内容不
违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国家、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是实质要件。
2.但若协议存在
欺诈、
胁迫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内容显失公平,一方能在法定期间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3.总之,民政局签的协议在依法的情形下有效,但也可能有无效或
可撤销情况,需依实际情况判断。
案情回顾:小胡和小丽在民政局
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对
财产分割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一段时间后,小丽认为协议中
财产分配显失公平,自己在签订协议时受到小胡的误导,并非完全真实意思表示,遂向法院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
案情分析:1、在民政局签订的协议一般具备法律效力,需符合形式与实质要件,小胡和小丽签订的离婚协议有双方签字、注明日期等,符合形式要件。
2、但如果协议存在欺诈、胁迫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内容显失公平,一方可在法定期间请求变更或撤销,小丽主张受误导且显失公平,法院需依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支持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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