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证据必须全部原件吗
时间:2025.03.06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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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
仲裁证据并非非得是原件不可。
通常原件证明力最强,但某些情形下,
复印件等其他形式也能被接纳。
2.若原件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像灭失、毁损等,只要对方认可,或有其他证据能印证其真实性,复印件等便可作仲裁证据。
3.对于重要关键证据,如合同原件等,最好尽量提供原件,这样能提升证据的可信度与证明力。
4.总之,仲裁证据形式不绝对要求全是原件,需依具体情况判断处理。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丽因
合同纠纷申请仲裁。小胡主张小丽未按约履行义务,要求
赔偿损失。仲裁过程中,小胡提交了合同复印件作为关键证据,称原件在一次意外中毁损。小丽对该复印件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不能以此认定其违约,双方就该复印件能否作为有效仲裁证据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仲裁证据并非必须是原件,在特定情形下复印件等也可被接纳。小胡的合同原件因意外毁损,属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情况。
2、若小丽认可该复印件真实性,或小胡有其他证据能印证其真实性,那么这份复印件便可作为仲裁证据,具体需依实际情况判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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