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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传谣行为怎么认定标准

时间:2025.03.04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137人
律师解析:
行为主体方面:
涵盖个人与组织两类。
行为内容方面:
所传信息属虚假,能引发公众误解或恐慌。
行为方式方面:
多借助口头、书面、网络等途径展开传播。
主观故意方面:
传播者明知或因疏忽未审信息真实性而传播虚假信息
若造成严重影响,如引发社会混乱、损害他人名誉等,即认定为造谣传谣行为。
需结合实际与相关法规综合判断,以准确认定造谣传谣行为。

案情回顾:

小胡是一个自媒体账号运营者,为了增加账号热度,他未经审核便在网络上发布了一条虚假信息,声称某知名企业即将破产。该信息迅速传播,引发公众误解和恐慌,导致企业股价大幅下跌,名誉受损。企业将小胡告上法庭,认为其行为构成造谣传谣。小胡则辩称自己并非故意,只是疏忽未核实。
案情分析:

1、从行为主体看,小胡作为个人属于造谣传谣行为主体范畴。
2、行为内容上,所传企业破产信息虚假并引发公众误解恐慌。
3、行为方式是借助网络传播。
4、主观故意方面,小胡虽称疏忽,但他作为运营者有审核义务,应认定存在过错。结合其行为造成企业股价下跌、名誉受损的严重影响,符合造谣传谣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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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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