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协议后,经过法庭作出的判决,带有强制性,当事人双方不一定完全同意;离婚调解书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而达成的协议,具有自愿性。

尽管两者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同,但如果在离婚民事调解过程中达成了解除婚姻关系的共识,那么这两份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意味着双方已经正式结束婚姻生活。这段文本强调了离婚民事调解书和离婚证书在法律效力上的等价性,特别是在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共识后。

离婚裁判书,由高级法院出具,确认婚姻关系解除,等同于离婚证,自判决生效日起生效无需再办。调解为优先原则,调解无效则判离。调解书记录调解成果,具约束力,可申请执行。调解书基于双方共识签署生效,如签字非自愿,可申请无效。调解不满者可再诉。判决书强制性较强,调解书更具自主性。判决书送达后有上诉期,调解书签字即执行。调解失败,法院将重新审议。

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对比研究发现,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但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制作的调解书则不然。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可申请强制执行,其他如调解协议、人民调解书等则不能直接申请。

法院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书在诉讼活动中由法院主持,是处理争议、裁决案件的重要手段,能维护法律保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