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倘若
侵权行为乃个别
合伙人于执行合伙事务期间所致,那么此合伙人需担负起
侵权责任。
而其他合伙人倘若对此毫不知情且不存在过错,便无需承担责任;
倘若其他合伙人对侵权行为有所知晓或者存在过错,那就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2.要是侵权行为是由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引发的,全体合伙人都得
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因为合伙企业具备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需由全体合伙人一同承担。
总之,合伙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责任,得依据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合伙人的行为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来进行判定。
案情回顾:小胡、小丽、小静三人合伙经营一家文具店。在一次采购中,小胡负责与供应商对接。期间,小胡因个人疏忽,在运输文具时
撞坏了他人店铺招牌。
被撞店铺要求
赔偿,小丽和小静表示对小胡这一行为毫不知情,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胡则称自己是执行合伙事务,要求三人共同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此侵权行为系小胡执行合伙事务期间所致。若小丽和小静确实毫不知情且无过错,依据法律,她们无需承担责任,由小胡承担侵权责任。
2、若能证明该侵权行为属于合伙企业经营活动引发,鉴于合伙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全体合伙人小胡、小丽、小静都需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责任判定,要综合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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