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发包人致使工程暂停施工,
承包人采取措施恢复施工进而增加费用,像重新搭建临时设施等,这种情况可计算措施费。
2.要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进度,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产生额外费用,包含为加快施工而增添的模板、脚手架等措施费用,也应计算措施费。
3.当设计变更使得工程施工组织方式改变,引发措施费用的增减,比如原施工方案中的大型机械需调整等情形,同样要计算措施费。
总之,只有非承包人原因引发措施费用变化时,才应在索赔时予以计算。
案情回顾:小李作为承包人承接了小胡发包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小胡要求加快工程进度,小李采取赶工措施,增添了模板、脚手架等产生额外费用。之后,小胡又致使工程暂停施工,小李为恢复施工重新搭建临时设施增加了费用。工程后期,设计变更改变施工组织方式,大型机械调整又产生措施费。小李向小胡索赔这些措施费,小胡以各种理由拒绝。
案情分析:1、本案中小胡要求加快工程进度,属于发包人要求,小李为此采取赶工措施产生的额外措施费,非承包人原因,应计算在索赔范围内。
2、小胡致使工程暂停施工,小李恢复施工增加的费用,同样非承包人原因,该措施费也应计算。
3、设计变更引发的措施费用增减,并非小李原因,也应在索赔时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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