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若有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对方有权在裁决生效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确保裁决内容得以实施。此机制旨在保障劳动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促使双方遵守法律裁决,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异议的再审,需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书,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针对的具体案件和异议事项(如查封车辆识别号码、房产地址等)、请求停止执行的涉案财产性质及范围,并提供证据。同时,阐述异议原因及理据,如证明自身为财产实际所有权人或提供资产获得时间、凭证等。

有权对仲裁裁决执行的异议的人申请异议的条件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案件当事人虚假申请仲裁损害合法的权益;再者就是案外人主张的权益所执行标的尚未执行,以及还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

不服执行裁定的异议申请书应该先写标题,介绍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正文的内容是请求事项以及对执行裁定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必须要根据强制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写,结尾是法院的名称,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

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书下来之后也是可以申请再审的,对于裁定有任何不服的那么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执行异议是属于当事人或者是利害人对执行的行为提出的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