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立案后,若原告联系不上,便可申请
撤诉。
原告乃案件开启者,拥有决定是否继续
诉讼程序的权力。
2.倘若原告无法联系,即便法院已通知,仍未到庭参与
诉讼,法院有可能依据原告申请或自身职权,裁定按撤诉处理。
此举既尊重了原告
诉讼权利,又防止了因原告缺席而引发的诉讼延误。
3.然而,需留意的是,撤诉或许会对原告后续诉讼权益产生影响,所以需谨慎思量。
若存在特殊情况或受法律规定限制,可能会对撤诉申请造成影响。
4.总之,当原告联系不上时,能够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而后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形展开审查并作出裁定。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李,法院立案后。在开庭前夕,法院多次尝试联系小朱,均无法取得联系。开庭当日,小朱未到庭。小李认为小朱此举可能导致诉讼延误,向法院提出按撤诉处理的申请,小朱得知后赶来,表示自己并非故意不到庭,希望继续诉讼,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原告小朱作为案件开启者,虽有决定是否继续诉讼程序的权力,但在法院通知后未到庭,法院有权依据小李申请或自身职权,裁定按撤诉处理,这是对诉讼程序的合理把控。
2、小朱虽称非故意不到庭,然而撤诉申请需法院根据具体情形审查并作出裁定,且撤诉可能影响小朱后续诉讼权益,小朱应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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