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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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中,检察机构被赋予了对案件进行审查和提起公诉的权力,因此它同样拥有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性措施的决定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审判环节上法院亦具备决定取保候审的权利,然而在本文所讨论的话题范围内,我们主要聚焦于检察机构的审批权限。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和执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涉案件持有肯定性的看法,即有足够证据表明他们可能会受到管制、拘役或是需要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或者虽然其可能面临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惩罚,但通过提供取保候审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且不会产生太大的社会风险,那么就可以依法作出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

取保候审这一程序主要由国家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承担着监督与管理的职责。在这样的监管下,相关的司法机关将会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随后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采用取保候审这种方式,同时对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的行为实施严密监控,以确保他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在刑事司法体系之中,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犯,其本人或者家属,以及律师等法律代表人有权向相关执法机构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秉持的保护嫌疑人人权和合法权益的战略性原则。

取保候审不是由公检法研究决定,而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