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由谁提交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下,取保候审的申请一般是由涉嫌犯罪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等向案件的主管部门申请执行。此种方式彰显了对被告人人权保障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的规定有什么
对于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划;
2.若其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于变更后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构进行备案;
3.被传唤时须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不得有任何推诿抵赖之行为;
4.不得以任何手段对证人实施威胁、恐吓、阻挠等行为影响证人作证;
5.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相互串通口供。
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要求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遵守以下至少其中一项或多项规定:
1.禁止进入特定的场所;
2.禁止与特定人士进行私下会面或通讯交流;
3.禁止参与特定类型的活动;
4.将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驾驶执照等交予执行机关代为保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由哪个机关负责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及执行机关,我们需要明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实际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拥有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简要来说,公安机关针对处于侦查环节的事例,具有决定患者适应取保候审措施的权限;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该类事例作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决策;同时,当事例进入审判环节时,人民法院亦享有此项权利。然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却始终由公安机关负责。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取保候审的实施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等情形。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申请可由涉嫌犯罪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等向主管部门提出。此举体现了保障被告人人权的立法精神,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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