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原告具备委托他人代为开庭的权利。
依照法律,原告能委托
代理人参与
诉讼,这些代理人涵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同时也可以是其
近亲属、工作人员,或是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原告委托朋友去开庭时,需向人
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此委托书务必明确记明委托事项与权限。
像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重要行为,必须获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总之,原告可以委托朋友作为代理人出席开庭,不过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并清晰界定授权范围,以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原告,因事务繁忙想委托朋友小李代为开庭。小朱按规定准备了授权委托书,但在委托权限上,小朱认为只要笼统写“全权
代理”就行,而法院认为对于承认、放弃
诉讼请求等重要行为,需特别授权,这成为争议点。
案情分析:1、小朱具备委托小李代为开庭的权利,法律允许原告委托朋友等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但需依法办理委托手续。
2、小朱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记明委托事项与权限,对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重要行为,必须获得小朱的特别授权,不能仅写“全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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