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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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起诉案件过程中,担保人之妻名下的资产是无法采取查封措施的。若担保人未能依照约定履行自身应尽之债务责任,而地方法院依法对其财产实施强制执行,则针对其配偶名义下的私有财务,我们将无法启动执行程序,然而,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与担保人之间存在夫妻共有财产关系,那么可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处置。

个人全部财产的没收不包括配偶名下的财产。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若保证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法院可强制执行其财产,但不包括其配偶的私人财产。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相关部分。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责任,法院可采取查封、扣留、冻结、拍卖等措施,但须保障被执行人和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一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是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妻子名下财产的,例如被执行人通过离婚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若是依旧不知道老赖妻子名下的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不一定是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获得的存款,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存款,若没有特殊约定的话,原则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约定婚后一方取得的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话,那此时就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