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而言,其管辖地通常为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然而,若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其常驻地并不一致时,则应由该被告人的常驻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因此,当借款方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您有权选择在借款方(即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若借款方(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位于其他地区,您也可在该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原则上应归属于被告方的常驻居所在地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若被告的常驻居住地和其实际居住地点并不相同,则可将案件提交至该被告的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因此,倘若欠债未还的被告并未身处本地,原告有权向被告的常驻居住地或实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管辖法院不总是固定在被告所在地。一般来说,要是自然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要是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审理。不过,合同争议和保险合同纠纷这些案件,法院的选择可能不一样,取决于被告户籍地、合同履行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扩大了原告所在地的定义,将行政机关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场所纳入其中,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纠纷中,无论公民的户籍、惯常居住地还是受限人身自由的具体位置,只要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该场所即可作为其诉讼的原告所在地,突破了原有标准,保障了公民更全面的司法权益。

离婚诉讼并非必须亲自前往被告所在地法院。法律规定,离婚当事人应依法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提交诉讼请求。若被告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原告可依法向被告常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不一定非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使离婚诉讼更加灵活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