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房子
遗嘱给外人后儿女能否拿回来这个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具体分析:
一、遗嘱有效且已生效的情况
当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时,例如
自书遗嘱需由
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等,且立遗嘱人已经死亡,此时遗嘱生效。
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就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由指定的外人
继承。
因为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方式,体现了其真实的意愿。
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意愿应当得到尊重和
严格执行。
所以,此时儿女一般是不能拿回房子的。
二、遗嘱存在瑕疵的情况
若遗嘱存在形式或实质方面的瑕疵,情况就有所不同。
比如,遗嘱未按照法定形式订立,像代书遗嘱缺少见证人签字;或者立遗嘱人是在受到
胁迫、欺骗等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
当这种遗嘱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涉及无效部分对应的房
产权益,就需要按照
法定继承来处理。
而儿女作为
法定继承人,就有权参与到房产的继承中,也就有可能拿回部分或全部房产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立下遗嘱将房子给外人小李,小朱去世后,其儿女小胡和小丽认为遗嘱无效想拿回房子,争议点在于遗嘱是否有效,能否按照遗嘱将房子给小李。
案情分析:1、若遗嘱有效且已生效,如小朱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日期等,且小朱已死亡,遗嘱生效,房子应按遗嘱由小李继承,小胡和小丽一般不能拿回房子,需尊重立遗嘱人意愿。
2、若遗嘱存在瑕疵,如代书遗嘱缺见证人签字,或小朱受胁迫订立遗嘱,经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涉及无效部分房产权益按法定继承处理,小胡和小丽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参与继承,可能拿回部分或全部房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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