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误工费的确定通常依据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当因伤致残而持续误工时,误工时间能够计算到定残日的前一天。
一般来说,是以受害人因伤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作为计算的依据,这里的收入涵盖了
工资、奖金、津贴以及课酬等各种形式。
倘若受害人没有固定的收入,那么就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进行计算;倘若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就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具体到误工的天数,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综合判定,只有综合考虑这些方面,才能较为准确地确定误工费的数额,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就医后持续误工。小朱主张误工费,但与
肇事方小李就误工时间及收入计算标准存在争议。小朱因伤致残,小李认为不应算到定残日前一天,且对小朱收入证明存疑。
案情分析:1、关于误工时间,根据规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能计算到定残日的前一天,所以小朱的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是合理的。
2、对于收入计算,若小朱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有近三年平均收入按此算;无法举证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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