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夫妻离婚的情境中,存在一方
净身出户的情况。
关于
债务的承担,需明确其性质。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债务,像
购房贷款这类用于购置家庭房产的债务,以及家庭日常消费所产生的债务等,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即便其中一方在
离婚时净身出户,在
共同债务的范围内,他/她仍有责任与另一方共同偿还。
然而,若债务是一方的
个人债务,例如在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背负的债务,并且这些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不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债务就由欠债方独自承担,另一方无需对此负责。
综上所述,判断离婚后净身出户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负债,必须依据债务的性质来确定,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夫妻离婚,小朱净身出户。争议点在于离婚后小朱是否要承担婚姻期间的债务。期间有购房贷款,还有小朱以个人名义借的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案情分析:1、对于购房贷款这类用于购置家庭房产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小朱净身出户,其仍有责任与小李共同偿还,因为这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产生的债务。
2、小朱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背负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等的个人债务,应由小朱独自承担,小李无需负责,应依据债务性质确定
债务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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