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当两个孩子都属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如果幼儿园没办法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比如说,幼儿园没有安排足够的教师去监管孩子,或者没有设置足够的安全设施等情况。
要是受伤的孩子自身有过错,像故意推搡其他孩子之类的行为,那么对方孩子以及其
监护人就应该按照过错的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如果幼儿园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比如设置了完备的安全设施,配备了足够数量的教师进行监管等,并且孩子的受伤是由于一些
意外事件所导致的,这种情况下,幼儿园通常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依据实际的情况,全面考虑双方孩子的年龄、
行为能力、过错程度以及幼儿园的管理措施等各种因素。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就可以通过
诉讼的途径,让法院来进行判定。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均为幼儿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朱在园内玩耍时被小李推倒受伤。争议点在于幼儿园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及小李是否存在过错。幼儿园称安排了教师监管且设施完备,小李监护人则称小李是无意行为。
案情分析:1、若幼儿园无法证明自身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监管教师不足或安全设施欠缺,应承担侵权责任。
2、若小李存在故意推搡等过错行为,小李及其监护人应按过错程度担责。
3、若幼儿园已尽责,小朱受伤系意外事件,幼儿园通常无需担责。具体责任需综合多因素判定,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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