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法定
代表人在特定情境下或许得承担连带之责。
通常来讲,法定代表人以
法人的名义展开各类民事活动,其产生的法律后果通常由法人来承担。
然而,倘若法定代表人出现
恶意串通去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或者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所享有的
有限责任等状况时,那么就极有可能需要对相关的
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具体而言,就像法定代表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去
签订合同,这就会对公司或者其他的
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在这种时候,法定代表人就必须和相关的方一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再比如,公司的财产与法定代表人的
个人财产相互混淆,难以清晰区分开来,在这样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很可能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总而言之,判断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必须依据具体的法律事实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准确的判定,不能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
公司法定代表人,他与小李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了公司及债权人小胡的利益。此外,小朱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不清。争议点在于小朱是否要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1、小朱与小李恶意串通
签合同损害他人利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小朱应和小李一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保护公司及债权人小胡的合法权益。
2、小朱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难以区分,符合法定代表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所以小朱很可能需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应依据法律事实和规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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