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行政诉讼开庭这个重要环节之后,通常情况下
当事人是需要亲自到场的。
其原因在于,当事人到场能切实保障他们自身的
诉讼权利。
比如说,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清晰地陈述自己的意见,将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充分表达出来,这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关键作用。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参与质证环节,对对方提供的
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和质疑,以确
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倘若当事人确实拥有正当的理由而无法到场,那么就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并且该书面说明需要经过法院的批准。
这是为了保证法院能够了解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具体情况,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保障。
然而,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却不到庭,法院很可能会按照
撤诉处理。
这意味着当事人自动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案件将以撤诉的方式结束。
反之,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则可以进行
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即便被告没有出席庭审,法院依然会根据已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总之,当事人到场在行政诉讼中是极为重要的。
它对于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能有力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
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案情回顾:小朱提起行政诉讼,开庭后有重要环节。按规定当事人应亲自到场,这能保障诉讼权利,如陈述意见、参与质证。小朱因事无法到场,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未获批。法院认为小朱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欲按撤诉处理,小朱认为自己有理由不应被按撤诉处理。
案情分析:1、当事人到场可保障自身诉讼权利,陈述意见和参与质证等,这是法律规定的意义所在。
2、小朱未获法院批准不到庭,按规定法院可按撤诉处理,但小朱觉得自己有理由,争议点在于小朱未到场的理由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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