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
胡超律师,一位兼具深厚法学功底与跨领域专业知识的资深执业律师。凭借其独特的职业履历与复合型知识结构,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总能以多维视角洞察问题本质,精准制定卓有成效的解决方案。 胡律师的职业道路始于法院系统,这段宝贵的经历使其对司法审判的核心理念与流程有着极为深刻的理解,能够精准预判案件走向,有效提升诉讼策略的针对性与实操性。在专注律师执业后,他并未止步于法律领域,而是通过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及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证书,构建了“法律+财务+人力”的复合知识体系。这使得他在处理涉及公司股权架构、商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以及财务税务合规等复杂事务时,能够游刃有余,为企业客户提供超越纯粹法律范畴的综合风险防控建议。 作为岳阳市辖属多地人民检察院的值班律师,胡超律师长期坚守在法律援助的第一线,为大量当事人提供了及时、专业的法律帮助,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公正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项工作不仅体现了其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也磨砺了他高效沟通、快速把握案件核心的能力,使其在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领域积累了独到的实践经验。 胡超律师始终秉承“专业、尽责、共赢”的执业理念,致力于成为客户最可信赖的法律同行者。他坚信,卓越的法律服务在于深刻理解客户需求,并以专业智慧和务实行动,为客户实现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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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岁以上的孩子在父母离婚时,能够自主决定跟随父亲或母亲。这是因为他们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法院在判定抚养权时,会尊重孩子的意愿。不过,孩子的选择并不是唯一的标准。法院还会综合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和环境等因素,确保孩子能够得到良好的照顾,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八岁以上孩子在父母离婚时,其意愿应被尊重,因他们已具初步自我意识和表达能力。但孩子选择非唯一决定因素,法院还需考虑父母的抚养情况、能力和资源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抚养方案。

在父母离婚时,一岁半孩子的抚养权通常归母亲。但若母亲有传染性疾病、长期健康问题影响家庭,或未履行抚养义务而父亲愿意并有利于子女成长;或者母亲经济、环境条件或品行对子女不利,甚至涉及违法,可能需转由父亲抚养。在这种情况下,父亲负有抚养和监护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对于四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的法律地位、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子女意愿等因素做出裁决。特别是对于八岁以上的儿童,其个人意愿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子女。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两周岁以下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上子女,父母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