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通常来讲,在订婚阶段如果是男方提出退婚,那么
彩礼是应当全部退还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作出了相关规定,当
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予的彩礼时,如果经过查明满足以下几种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给予支持:
其一,双方并没有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这意味着仅仅有订婚的行为,而没有正式步入婚姻的殿堂,这种情况下彩礼是可以要求退还的。
其二,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实没有共同生活过。
即便已经领取了
结婚证,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未一起生活,这种情况下彩礼也应退还。
其三,在婚前给予了彩礼并且导致给付人生活出现困难。
比如男方因为给女方彩礼而使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这种情况下彩礼也需要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时,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所以,倘若只是订婚阶段男方提出退婚,并且符合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彩礼就应当全部退还。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经人介绍后订婚,小朱按习俗给了小丽彩礼。之后小朱提出退婚并要求小丽
退还彩礼,小丽拒绝退还,她认为虽然是小朱提出退婚,但自己为订婚也有诸多花费,不应退还彩礼,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订婚阶段男方提出退婚,若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要求退还彩礼是合理的。
2、小朱与小丽只是订婚,小朱提出退婚符合彩礼退还的法定情形,小丽以自己有花费为由拒绝退还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