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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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赔过程中,对于就医结束后应返还予保险公司承担垫付款项的规定,通常是将相应的金额退还至被保险者本人或其亲属处。具体来说,当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并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款项时,若保险公司事先已进行过垫支作为救援行为,那么当被保险人收到报销款后,便有义务将保险公司所代为支付的费用归还给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医疗垫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首先确定事故责任,双方可先自费治疗,保险公司暂不垫付。未明责任前,肇事方无强制垫付义务。责任明确后,按比例申请垫付,经济困难者可申请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交强险医疗费。赔偿清算通常在伤者痊愈或康复后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必要费用及因误工导致的收入损失。残疾者将得到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者则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期和收入状况确定,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额计,无固定收入参考本地相近行业平均工资。误工时间最长至定残前一天。

当交通事故被告方全责且不履行赔偿时,当事人可向投保的保险机构申请代位求偿。若保险机构不受理,当事人可持证据向法院起诉追索赔偿。法院判决后,被告仍不履行,受害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护自身权益。

若交通事故责任方需赔偿误工费用,需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偿。误工费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者按实际减损计算,无稳定收入者则参考近三年平均收入。确保受害者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