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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时间:2024.12.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250人
律师解析:
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种措施。
其中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个人没有固定住所时,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对其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另一种情况是当某个嫌疑人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违法行为,并且通过在住处实施相关行动可能会妨碍调查工作的开展,在此情况下,经由上级公安机关正式批准,同样可以对该嫌疑人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然而,必须明确指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不能是在囚禁场所或者专门的办案设施中进行。
同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应予以相应地折抵刑期计算。
如果嫌疑人被判处在管制期间,那么每一天的监视居住时间将折算为一天的刑期计算;
而对于被判处在拘役有期徒刑阶段的嫌疑人来说,则需要将每两天的监视居住时间折算为一天的刑期计算。
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策过程还是实际执行过程,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以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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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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