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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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开设赌场犯罪案件时,确认赌资金额通常要考虑多方面因素。这不仅包括当场查获的赌资、用于赌博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还包括账目记录显示的投注金额,以及参与赌博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等。通常,只要与赌博行为直接相关的资金,都可能被视为赌资予以认定。

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30万是否属于情节严重,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一般来说,以下情况可能被视为情节恶劣:聚众在网络或现实中进行赌博,有场地、设备和人员,有抽头渔利或接收投注等行为,赌资较大且持续时间较长。此外,还应考虑是否有未成年人参与,以及对参赌人员家庭造成的破坏影响,如导致家庭破裂等社会危害后果。具体判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开设赌场罪的独立认定需满足:被告人明知开设赌场违法而故意为之;实施开设、经营赌场行为,如提供场地、赌具或利用网络组织赌博;赌场需持续经营,非短暂行为;且赌场运营须以盈利为目的,通过赌博获取经济收益。这些因素共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