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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11.2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71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首先,作为前提条件之一,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既须依法成立并已届清偿期。
简言之,该债权应当经法律许可设立,且其履行期限早已过往。
其次,不得忽视的因素为,债务人必须表现出故意或无意地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以至于对债权人为害。
此处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为能够行使而未能尽责行使其到期债权。
再者,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并非专属于个人,诸如由抚育关系、监护关系、孝敬关系以及继承关系引发的给与请求权等便无法由债权人进行代位行使。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
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将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
综上所述,唯有在满足以上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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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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