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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异议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时间:2024.11.09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822人
律师解析:
对于执行异议之申请的规定期限一般而言是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后至正式结束之前。
具体言明,当具有法定地位的个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就执行行为提出具有争议性质的反对意见时,应当严格遵守执行程序尚未完全结束之前提出的原则,然而针对已经采取的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情况则不在此列。
对于涉及到执行标的的案外人,他们所提出的异议也必须在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彻底结束之前提出。
若执行标的是由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那么他们也需要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异议。
通常情况下,执行程序的结束意味着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所有内容均已得到全面执行等特定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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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异议期通常设定为60天。如果您对执行标的存在较大争议或异议,应及时在执行程序尚未完全终止前,向负责执行的司法机关,即执行法院提交相关异议申请。 此外,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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