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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异地房产需要当地配合吗

时间:2024.11.08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330人
律师解析:
当法院需要实施异地房产的强制性执行时,通常都需获得该地有关机构的全力配合与协作。
原因在于异地执行可能会遭遇一系列挑战,如对当地状况了解不足、执行手段的协同运作等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
而当地房地产管理局、为其提供协助的司法部门等相关机构,在协助查询房产资料、进行查封以及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过程中,无疑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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