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刑事案件立案之后,通常而言并不存在
撤诉的可能。
如若涉及到
报案方希望撤销案件的情况,则需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严谨的评估判断。
对于公安机关为主体的
公诉案件来说,报案者并不能够自由决定是否撤销案件;
然而,倘若涉及其个人权益的
自诉案件,在法院尚未作出
终审宣判之前,
当事人即报案者可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主动撤回
自诉。
关于重新
立案的时间规定,由于案件性质以及所掌握的
证据状况等众多复杂因素的影响,暂时缺少统一而明确的规范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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