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夫妻关系持
续期间发生的
债务事项,如若此项债务是用于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必需品或服务所产生的,那么它很可能被判定为夫妻之间的
共同债务,并由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另一方面,如果某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背负起的债务,那么这笔债务通常会被视为该方的
个人债务。
例如,当男方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不忠行为时,他为了满足自己和第三者的奢华消费欲望而产生的借款,往往会被归类为男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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